禁止付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38號
ILDV,106,訴,38,2017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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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8號
原   告 偉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連枝 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協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禁止付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求為「被告應依
據民國105年12月27日協議書之約定,配合進行工程款之結算」
之判決,而依據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所載內容(附於原告所提出
之本院106年度全字第6號假處分事件卷內),可知兩造間所爭執
之工程款結算金額至少為新臺幣(下同)2937萬3612元,即原告
就本件訴訟標的所得之利益至少為2937萬3612元,據此,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2937萬36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544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慈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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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協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偉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