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17號
ILDV,106,訴,17,2017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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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7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
      陳姝妤
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合法追加被繼承人陳游抱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,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,逾期如仍有欠缺情形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係訴請判決撤銷被告就其等之被繼承人陳游抱遺產 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而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,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,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 人為權利之主張,故就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,核屬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,當事人方屬 適格。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游抱之繼承人除被告陳淑汝、陳素 蘭外,尚有訴外人陳素珍、陳淑芬、陳淑芳、陳淑堅、陳素 敏,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職權調閱之訟爭不動產分割繼 承登記申請資料中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按(新北卷第40頁至第43頁 )。惟原告於本件起訴時僅列陳淑汝陳素蘭為被告,顯有 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;而此欠缺情形尚非不能補正,爰依首 揭規定,裁定命原告補正之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邱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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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