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號
原 告 劉玉女
陳春梅
林恩慈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
被 告 立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正忠
被 告 林耿民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
被 告 呂玉菀
呂玉雯
林金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600萬元【計算式:800萬+400萬+400萬=1,600萬元】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邱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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