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號
原 告 湯鎮鍇
被 告 黃李麗蘭
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30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16,14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15,6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邱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