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99號
ILDV,106,司促,99,2017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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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99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江德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捌
  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江德泉於民國81年9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號: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 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2年2月起各
 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2月19日止未受償之違約金暨手續費1
  5323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
 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
  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
 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三百元,
 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
  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
  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
  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本件為請求
 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  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 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玉惠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9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江德泉 361│自民國 092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 │97359 │0000000000│02月 20日  │8月 31日止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8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 月 1日 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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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