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392號
ILDV,106,司促,392,2017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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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9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歐昭廷
債 務 人 張宗惠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仟捌佰陸拾捌元
   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三日止,
  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九十七年八月四
   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 算之利息,至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 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零壹佰陸拾陸元,及自九
   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  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延滯
   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每月計收違約
   金壹仟伍佰元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五個月為限。
  ㈢並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曾至萱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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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