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李育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捌仟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
當期收取捌佰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,逾期第三期
(含)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
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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