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9號
ILDV,106,司促,229,20170113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號
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
代 理 人 陳怡君
債 務 人 陳王紅甘(即陳茂富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茂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
  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
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
  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玉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