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號
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
代 理 人 陳怡君
債 務 人 陳王紅甘(即陳茂富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茂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
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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