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3號
ILDV,106,司促,223,20170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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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債 務 人 吳雪惠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,及
   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
  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,及
  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 計算之利息。
 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淑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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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