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67號
ILDV,105,重訴,67,201701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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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67號
上 訴 人即
原   告 劉錫果
被上訴人即
被   告 謝寧芬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4,799,371元(即8,636,871元扣除不上訴之本金300
萬元及利息837,5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,78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竹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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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