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37號
ILDV,105,重訴,37,201701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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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
上 訴 人即
原   告 新寶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本件之訴
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,744,264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555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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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寶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