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新寶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本件之訴
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,744,264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555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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