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
代 理 人 張至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淑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情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瓊瑛
一、債務人鄭淑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
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五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
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
權人對債務人鄭淑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蘇
情光、陳瓊瑛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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