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1059號
SLDV,106,司促,11059,2017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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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
代 理 人 張至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淑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情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瓊瑛
一、債務人鄭淑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
  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五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
 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
  權人對債務人鄭淑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蘇
  情光、陳瓊瑛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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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