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
原 告 廖秀智
山本喜美子(原名:廖錦芬)
廖錦華
阪下YuMi(原名:廖錦馨)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秀明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雖據原告繳納裁判
費用新臺幣(下同)41,590元。惟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4,094,525元【計算式:(87.48×57,200+
114,300)×4/5≒4,094,525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惟經鑑價後
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,743,214元(計算式:9,679,018
×4/ 5≒7,743,214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77,725元,原告僅繳納41,590元,尚欠36,135元。茲依家事事件
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6,135元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琬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