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05年度,97號
ILDV,105,家救,97,2017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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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家救字第97號
聲 請 人 李木水
代 理 人 曾文杞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;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、第63條 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李木水因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 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 會准予全部扶助之無資力等情,有該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 在卷可稽,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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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