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5號
聲 請 人 陳俞臻
相 對 人 游建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、第 881條之17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104年9月14日,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 同)200,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05年9月10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;相對人並於同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,000元,約定 清償期為104年12月13日;前開抵押權業於104年9月16日登 記在案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履行,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 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等影本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吳慧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