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
債 權 人 溫安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昆仲之繼承人、楊藩之繼承人、張黃秀珍
之繼承人、賴君子之繼承人、賴吳玉霞之繼承人、李志鵬之繼承
人、周傳枝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張昆仲之繼承人、楊藩之繼承人、張 黃秀珍之繼承人、賴君子之繼承人、賴吳玉霞之繼承人、李 志鵬之繼承人、周傳枝之繼承人等計新臺幣叁拾捌萬元迄今 未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惟查,依債 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,欠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,經 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,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自屬無據,應予駁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