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
債 權 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
債 務 人 李元凱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廖秋蓉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廖碧媚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廖國霜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廖詩芹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廖秋霜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廖國志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當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
人新臺幣(下同)叁佰叁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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