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81號債 權 人 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換長債 務 人 李元凱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廖碧媚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廖秋蓉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廖國霜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廖詩芹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廖秋霜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債 務 人 廖國志(即廖當科之繼承人)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當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(下同)貳佰柒拾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◎附註: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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