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鍾振榮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假釋中付保護
管束(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鍾振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鍾振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判處有期徒 刑確定執行在案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8090號函核准假釋,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,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年8月4日 。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,認聲請為正當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)
書記官 邱淑秋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