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6年度,37號
ILDM,106,聲,37,20170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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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37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麟詠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06年執聲
付字第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麟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麟詠因強盜等案件,在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執行中,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。
二、查受刑人黃麟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強盜、詐欺、 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、98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、98年度 訴字第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、98年度訴字第25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、98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、98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、98年度簡 字第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,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 聲字第5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,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受刑人前曾於105年3月17 日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惟 因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毆打其他受刑人,原假釋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105年4月8日以105年度抗字第355號撤銷。而受 刑人於民國98年6月29日送監執行,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2420號核准假釋, 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8月3日,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 為124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4月1日,此有法 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。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莊淑茹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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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