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張良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泉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
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
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
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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