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1057號
SLDV,106,司促,11057,201708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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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張良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邱泉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
  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
 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
  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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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