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5年度,460號
ILDM,105,訴,460,2017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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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60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潘義誠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劉惟宗提起公訴(105年度
偵字第3104號),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,爰不經通
常程序判決如下:
主 文
潘義誠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「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」及「陳鴻翔」印章各壹枚、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出廠證明暨保固書(「FRP預鑄式污水處理槽100人份,規格:SHT-50-100」、「FRP預鑄式污水處理槽150人份,規格:SHT-50-150」)上公司章欄偽造之「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」印文及負責人章欄偽造之「陳鴻翔」印文各壹枚均沒收。 事 實
一、潘義誠為宜蘭縣壯圍鄉「源美環境工程有限公司」(設址於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)實際負責 人,民國100年4月間,「萬安水電行」(設址於宜蘭縣○○ 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巷00號1樓)與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(設址於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號14樓)共同標得內政部營 建署發包之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收容所行政大樓新 建及舊有收容區改善工程」,萬安水電行股東許進東將其中 「污水處理設施」工程轉包給潘義誠承作。
二、潘義誠明知未得「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」(設址於彰化縣 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段000巷00號)之授權同意,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,於101年7月4日前某日,在不詳地點, 委由真實姓名不詳,未能證明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「昇鴻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」及其負責人「陳鴻翔」之印章各1枚, 再於不詳地點偽造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1年7月4日「FRP 預鑄式污水處理槽100人份,規格:SHT-50-100」、「FRP預 鑄式污水處理槽150人份,規格:SHT-50-150」之出廠證明 暨保固書各1份,並在其上均加蓋偽造之「昇鴻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」及其負責人「陳鴻翔」之印章,用以表明上開二污 水處理槽均為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所出廠。潘義誠偽造上 開二份出廠證明暨保固書後,交付予未能證明知情之許進東內政部營建署驗收人員行使,足以生損害於昇鴻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、陳鴻翔內政部營建署。
三、案經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陳鴻翔告訴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,於本院審理中被告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


理 由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潘義誠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 不諱,核與證人許進東陳鴻翔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,復有 被告偽造之出廠證明暨保固書影本2份、共同投標協議書影 本1分等件在卷可稽,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本件事證明確 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、第216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。被告偽造印章、印文,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,偽造私文書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,為行使 行為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
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印章,以及利用不知情之 許進東內政部營建署驗收人員行使偽造之出廠證明暨保固 書,均為間接正犯。
㈢爰審酌被告未得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授權同意 ,即私自偽刻印章,復偽造出廠證明暨保固書後行使之,所 為究屬不法,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其學歷為國中畢業,現從 事環境工程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㈣被告偽造之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陳鴻翔印章各 1枚,被告雖稱已自行毀掉(見105年度他字第185號卷第70 頁),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。被告以上開偽造 印章蓋印在偽造之兩份出廠證明暨保固書上之印文各1枚( 見105年度他字第185號卷第37、38頁),亦爰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。被告偽造之上開二份出廠證明暨保固書, 已由不知情之許進東交付內政部營建署驗收人員行使,非被 告所有,爰不予宣告沒收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、第219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萍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若未敘述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李惠茹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



刑法第210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16條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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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源美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