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立志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四二0號裁定應予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李立志因妨害公務案件,前經本院以一0六年一月 十七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惟因尚有構 成要件應行調查認定,本院並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,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
法 官 張育彰
法 官 程明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沈峰巨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