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5年度,373號
ILDM,105,訴,373,201701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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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37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謝昌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。 理 由
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,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黃謝昌提起本件上訴,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 體上訴理由,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 本院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鄭貽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宜玲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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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