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6年度,1號
SLDA,106,簡,1,2017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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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6年度簡字第1號
原   告 鄭明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事件,提起
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2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仕衡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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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