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○五年度交字第五六號
原 告 吳義翔
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
代 表 人 葉梓銓(所長)
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
江漢強
楊茹婷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
三月二十一日北市裁罰字第裁二二─AEZ九八八三九五號裁決
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。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伍佰叁拾元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事項:
㈠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詹政良,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丁○○ ,茲據被告機關之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見本院卷 第四十六頁、第四十七頁),經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㈡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北 市裁罰字第二二─AEZ九八八三九五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書(下稱原處分),裁處其吊銷駕駛執照,自吊銷 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規定,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,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 三十七條之七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判決。二、事實概要:
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─三五七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系 爭機車),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二時四十三分許,在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前,因「酒後駕車(○‧四一MG /L」,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(下稱舉發機關)員 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 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EZ九八八 三九五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(下稱舉發通知 單)當場舉發,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二月二日前。原告 不服舉發,於同年月一日向被告申訴,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 查明,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,再經被告查詢發現原告前於 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零時三十分許駕駛系爭機車,行經臺 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弄○○○號前,為警盤 檢攔查,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○‧一八MG/L,經警
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製單 舉發,因原告五年內違反同條項規定二次以上,被告爰回復 原告違規屬實,並改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裁處。原告不服,於 同年三月二十一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,被告遂於同日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、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(裁決書漏載)、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、第四 十三條、第四十四條、第六十七條等規定,以原處分裁處原 告吊銷駕駛執照,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 照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(罰鍰部分俟刑事判決確定 後,再另行開立裁決書裁決)。原告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:
㈠原告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一時許,受友人乙○○邀約在萊 爾富便利商店外聊天,遂自家中攜帶一瓶啤酒,駕駛系爭機 車前往臺北市福德街二六八巷口之萊爾富便利商店,於店外 與乙○○碰面,並於聊天時將啤酒喝完,且向乙○○表示欲 進入萊爾富便利商店購買食物充飢,乙○○乃先行離去,原 告即進入萊爾富便利商店內購物,因結帳時店員態度不佳, 而與店員起口角,店員因嗅聞原告身上有酒味,表示要報警 ,原告不予理會,走出店外,將系爭機車牽移至旁邊空位停 妥,正要離開時,員警到場,店員告訴員警原告身上有酒味 ,可能要酒後騎車,員警詢問店員有無目睹原告酒後騎車, 店員回答沒有,當下原告即向員警聲明係在萊爾富便利商店 外與友人談事情時飲酒,並未酒後騎車。之後員警調閱該路 段監視器拍攝到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至萊爾富便利商店外之畫 面,並表示店員屬人證,要求原告當場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(下稱酒測),並表示如拒絕酒測要扣車,因原告上下 班須以系爭機車代步,毫無選擇之餘地,僅能配合警方酒測 ,但原告根本無酒後騎車,所涉刑事酒後駕車罪嫌,亦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(下稱北檢)檢察官以一○五年度偵 字第一八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,可見員警所為本件酒測之時 機與動機失當等語。
㈡並聲明:原處分撤銷。
四、被告則答辯以:
㈠卷查本件係舉發機關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二時二十三分許 ,因接獲民眾報案,遂派員前往臺北市○○街○○○號,至 現場後,發現原告與該處萊爾富便利商店店員爭吵,店員懷 疑原告酒後駕車而向警方報案,員警到場後因見原告臉色潮 紅,並調閱監視器發現原告於同日二時十六分左右身穿墨綠
色外套半罩安全帽,駕駛黑色山葉重型機車經過臺北市○○ 街○○○號,並進入該處萊爾富便利商店,遂依法實施酒測 ,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四一毫克。復查酒測所使 用之器號○二三八七二/一○五一二一呼氣酒精測試器(下 稱酒測器),業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檢定合格,其合格證書有效時限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或 使用次數達一千次,尚於有效期限內,且本件檢測案號為九 十六號,未逾使用次數一千次,此有舉發機關同年月六日北 市警信分交字第一○五三六五三四一○○號函檢附之相關資 料可稽。
㈡次查,原告前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零時三十分許駕駛系 爭機車,行經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弄○○○號前 ,經警盤檢攔查,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○‧一八MG/L ,為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製單舉發,又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二時四十三分許,在 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前遭警盤查,且測得酒測值達○‧四 一MG/L,已該當同條第三項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同 條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之規定,爰被告依該條項規定,裁處 原告吊銷駕駛執照,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 執照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又原告吐氣經測得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四一毫克,涉及刑事罰,依行政罰法第二 十六條規定,罰鍰部分須依刑事法律處罰,惟吊銷駕照及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仍得裁處之,故原處分並無違法等語。 ㈢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五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「汽車(按:包括機車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 八款規定參照,下同)駕駛人,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,並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;附載未滿十二 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;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:酒精 濃度超過規定標準。」「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 定二次以上者,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 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;」「汽車駕駛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: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 情形。」「汽車駕駛人,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、第三十條 第三項、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、第四項前段、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、第四十三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、第四款後段、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 照者,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;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項前段、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㈡次按「汽車(按:包括機車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參照)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駕車: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○ ‧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○‧○三以上。」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著有明文。而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 一項授權而訂定,乃係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、技術性規 定,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,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 依據。
㈢再按「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,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:‧‧‧要求駕駛人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。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著有明文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理由書 復明揭:「依法維持公共秩序,保護社會安全,防止一切危 害,促進人民福利,乃警察之任務(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 )。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 工具,得予以攔停,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( 以下簡稱酒測;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、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),是駕駛 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。」等語,可資參照。 ㈣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,除後述之本件爭點外,其餘為 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舉發通知單、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及其 附件、被告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北市裁申字第一○五三一○ 九九二一○號函、舉發機關同年月十九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 一○五三六二四○○○○號函、被告同年月二十四日北市裁 申字第一○五三一○九九二○○號函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一 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EZ九九○二○○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違規查詢報表、原處分 、送達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十七頁、第十八 頁至二十一頁、第二十三頁、第二十四頁、第二十五頁、第 四十頁、第四十一頁、第二十六頁、第二十七頁),堪信為 真實。原告不服原處分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並以前開各項 據為主張,是本院應審酌之本件爭點厥為:原告於前揭時、 地是否有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及事實,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、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 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等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罰,是否適法 ?
㈤經查,原告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二時四十三分許駕駛系爭 機車,至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前停 妥,並直接進入該店內購物,因渾身酒氣而與店員丙○○發 生口角,丙○○乃報警處理,嗣員警到場,發現原告身上確 有酒味且臉色潮紅,且經丙○○指證原告有騎車,復經調閱 監視器畫面查證屬實,乃對原告實施酒測,測得原告酒精呼 氣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四一毫克等情,此據證人即舉發員警黃 暎琅到庭結證:「我是在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零時至三時與 同事一起擔服巡邏勤務,我是在巡邏途中接獲無線通報去處 理糾紛,當時時間是二時二十四分左右,線上是講說有民眾 報案,疑似吵架,沒有具體講報案內容,要我們到福德街二 六六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處理,我們大概二時二十五分時抵達 現場。到現場時,原告在萊爾富便利商店外面唸唸有詞,店 員在萊爾富便利商店門口,我們到場時有開警報器,店員聽 到我們的聲音後,就從萊爾富便利商店門口走過來,而原告 在萊爾富便利商店外面馬路旁邊,當時原告的機車就停在馬 路旁邊。原告的機車本來停在路邊,看到我們後,就把機車 牽到旁邊沒有違規的地方。店員出來後,我們就問店員發生 什麼事,店員說原告臉色潮紅,進來跟他吵架,店員說他有 看到原告不知道從哪個方向騎機車過來,然後把車停在萊爾 富便利商店門口馬路旁邊。我就上前詢問原告是否有此事, 並詢問原告是從哪個方向騎車過來,原告表示他沒有騎車, 他是用推的,但是原告沒有講他是從哪裡將車子推過來。原 告就打了幾通電話,疑似詢問友人意見,後來我同事簡逸文 警員就告訴原告說,沒關係,我們去調監視器看你有沒有騎 車。在我與原告對話過程中,原告身上確實有酒味、臉色潮 紅,言語比一般人激動一點,情緒比較激動。我們抵達萊爾 富便利商店後有察看一下四周,沒有發現地上有酒瓶或酒罐 ,‧‧‧我們當時有想要請店員提供萊爾富便利商店的監視 器,但是該店員表示監視器只有店長會操作,因為店長出國 ,他不會操作。我們也有到萊爾富便利商店對面的7-11便利 商店去調監視器畫面,但發現7-11便利商店的監視器只有照 到馬路的一半,沒有辦法看到對面萊爾富便利商店的騎樓, 所以簡逸文警員就回去調閱福德街二六八巷口警方設置的監 視器畫面,我就在現場等候,留在現場排解原告與店員的糾 紛。當時我從中了解,原告覺得店員態度不好,才會發生口 角,店員說他就是對一般客人的態度回應,並沒有態度不好 。‧‧‧因為店員報案說看到原告酒駕,我們才會去調監視 器,並對原告說如果你沒有騎車,就還你清白,如果有騎車 ,我們就要依規定處理。後來簡逸文警員有用無線電呼叫我
,表示有從監視器看到原告有騎車,然後就從派出所騎警用 摩托車攜帶酒測器過來福德街二六六號這裡。簡逸文警員大 概是三十幾分快四十分時,回到福德街二六六號這裡,然後 我就對原告宣告他的權利,包括酒測數值每公升零點一五至 零點二四毫克依規定開單、扣車,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就是公 共危險現行犯,還有拒測的相關權利,包括吊銷駕照,三年 不得考領,要上課,罰鍰最高額九萬元,我宣示完之後,簡 逸文警員在旁邊也再重新講一次,然後就請原告簽確認單, 簡逸文警員說依照監視器畫面顯示原告是二時十六分騎機車 到萊爾富便利商店,停在該便利商店門口,然後我向原告表 示已經飲酒超過十五分鐘了,但是我們還是提供礦泉水給原 告漱口,原告有漱口,當時有提供新的酒測器吹嘴,請原告 自行開封,我們將吹嘴裝在酒測氣後,將酒測器歸零,並教 導原告如何吹,一口氣吹到底,聽到酒測器嗶一聲再停,原 告剛開始在打電話,沒有立刻吹酒測器,我就跟原告說你再 這樣消極不配合,就是拒測,原告之後又問我們酒測的相關 規定,所以我們又再次跟原告告知,原告才吹酒測器,吹一 次就成功,酒測值是○‧四一MG/L。(實施酒測之前, 有無向原告確認有無飲酒?)我有問原告有無喝酒,原告說 有喝,但是沒有表示是在何時、何地喝,並堅持他車子是用 推的,他說沒有騎車。(實施酒測之前,原告有無表示當時 是否與朋友見面?)沒有,我們抵達現場後,除了原告與店 員外,沒有看到其他人。(如何確定原告是飲酒之後騎車到 福德街二六六號萊爾富便利商店,或是在萊爾富便利商店停 車之後才飲酒,再步行到萊爾富便利商店內購物並與店員發 生口角?)因為當時所調閱監視器畫面顯示原告是二時十六 分到萊爾富便利商店,店員也跟我們表示他有看到原告不知 道從哪個方向騎過來,然後直接走進來。我們所看到監視器 的畫面,原告是直接將機車停好,走進萊爾富便利商店,過 了一、二分鐘再走出來外面打電話,然後又進去萊爾富便利 商店裡面,過不久我與簡逸文警員就到場了。‧‧‧而且原 告是在看完監視器畫面之後才說他在二時十七、十八分時在 萊爾富便利商店外面喝酒,但沒有說跟誰一起喝酒,也沒有 明講是不是一個人喝酒。」等語綦詳(見本院卷第六十四頁 反面至第六十五頁反面、第六十六頁反面);證人丙○○於 本院審理時亦證稱:「我當時面對門口的位置,看得到門口 的地方,‧‧‧朋友王品原站在櫃台正前方跟我聊天,店門 口在我左手邊的位置,所以王品原不會遮蔽到我看店門口的 視線,‧‧‧後來就看到原告騎車並停車後進入萊爾富便利 商店,我當時的位置是面對著可以看到門口的位置,當時除
了我、原告和我朋友以外沒有其他客人‧‧‧原告在萊爾富 便利商店店門口停好車就直接進入店裡購買溫泉蛋,在結帳 過程中跟我發生糾紛,時間大概十分鐘,結帳出來一、二分 鐘又立刻進入萊爾富便利商店,他進來想要跟我打架,我跟 原告說我報警了,原告又跟我爭執了一下才出店門‧‧‧原 告車輛本來停放位置是紅線上,後來他牽車到萊爾富超商正 後方‧‧‧(事發當時有無注意原告在萊爾富便利商店外有 無與其他人碰面?)除了原告以外沒有其他人。(你是在何 時聞到原告身上有酒味?)原告在結帳時還沒有開口我就聞 到原告身上有酒味,原告跟我爭吵的過程中我也聞到原告嘴 裡有散發酒味。原告除了身上有酒味以外,臉色泛紅,‧‧ ‧(原告在萊爾富便利商店內有無選購酒類或飲酒?)無。 」等語明確(見本院卷第一○五反面至第一○六頁正面、第 一○四頁反面、第一○三頁反面、第一○五頁正面),並有 舉發機關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一○五三六 五三四一○○號函檢送之舉發過程錄音錄影光碟、吐氣酒精 濃度檢測暨拒絕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、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 等相關資料、證人丙○○繪製之現場簡圖可佐(見本院卷末 證物袋、本院卷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九頁、第一一○頁)。 ㈥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本件路口監視器及舉發過程錄音錄 影光碟結果,核與上開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,茲摘要如下( 見本院卷第六十六頁反面至第七十一頁反面、第八十頁至第 八十六頁):
⒈檔案名稱:路口監視器,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分三十九秒。 ⑴本檔案為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。
錄影畫面由左至右,地點分別為福德街二七二號及福德街 二六八巷二七○號,下各稱左側畫面、右側畫面。 ⑵於右側畫面顯示時間○二:一六:三二,可看見原告頭戴 深色安全帽、身著深色羽絨外套,駕駛深色機車即系爭機 車)由福德街二六八巷往同巷二七○號與福德街交岔路口 處行駛。
⑶於左側畫面顯示時間○二:一六:四七,可看見原告將系 爭機車停放於福德街二六八巷交岔路口之萊爾富便利商店 旁,並可看見原告將安全帽放置在系爭機車右側後視鏡上 後,離開系爭機車。復於○二:二○:二五,原告返回系 爭機車停放處後,再次離開系爭機車。又於○二:二四: 四四,可看見原告持手機通話自萊爾富便利商店方向走至 人行道後,穿越交岔路口往對面的統一超商方向,而於○ 二:二五:一○,原告仍持手機通話由統一超商方向穿越 交岔路口至萊爾富便利商店前,後走往萊爾富便利商店方
向。嗣於○二:二六:五六,可看見原告牽引系爭機車往 福德街二六八巷方向移動時,二名員警身著制服、駕駛警 用機車到達萊爾富便利商店前,萊爾富便利商店店員至店 外與員警交談,並轉向原告牽引系爭機車移動之方向,而 二名員警亦朝原告牽引系爭機車移動方向查看後,隨即駕 駛警用機車往左後移動,準備往原告牽引系爭機車移動方 向攔查(見本院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二頁擷取畫面一至二 十一)。
⒉檔案名稱:一,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分。
可看見原告、員警、便利商店店員位置,在便利商店旁之 福德街二六八巷(見本院卷第八十四頁擷取畫面二十二) 員警:看一下證件!
店員:他剛騎摩托車過來!
原告:我騎摩托車來,我沒有騎摩托車來!
員警:你沒有騎摩托車,那你用牽的喔?
原告:我牽過去而已啊!
員警:牽過去喔?
原告:對啊!
員警:怎麼了?你剛跟這位。
原告:他嗆我!我買東西!
員警:你買東西?
原告:對,他嗆我!
員警:你沒騎嗎?
原告:我沒騎!
員警:真的喔?
原告:對啊!
員警:證件看一下!
原告:我沒帶!
員警:那我查一下喔!
原告:沒關係!
員警:你身分證多少?
原告:Z000000000!
員警:出生年月日?
原告:七十六,五月三十。
員警:叫什麼名字?你住哪邊?
原告:福德街三七三巷九十八號!
員警:你怎麼來的啊?
原告:走路!
員警:來這邊牽車喔?
原告:對啊!
員警:你車停在這邊喔?
原告:對!
員警:你車停在這邊喔?
原告:有事嗎?
員警:OK!你沒有騎嘛,我們調監視器喔!先不要走! 他從哪邊騎過來的?
店員:他從那邊騎過來的!
員警:好,我們調監視器!大概幾點的時候?
店員:大約兩點十分左右!
⒊檔案名稱:二,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分。
(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一錄影畫面)
原告:我從哪邊騎?
店員:我看你從那邊騎過來啊!也有可能從這邊騎! 員警:我們都調調看啦!
你都沒帶證件喔!
原告:我沒帶!‧‧‧
員警:你叫什麼名字?
原告:我姓吳!
員警:老實講,你有沒有騎?
原告:我用牽過來的!
員警:你用牽?從三七三巷牽過來?
原告:沒有!我在後面喝酒!
員警:我們調調看啦!如果沒有騎,我們就讓你走啦! 原告:如果我有騎咧?
員警:酒測啊!因為他指證你啊!
原告:他口氣差!
員警:你可以投訴他嘛!‧‧‧
現在我們調監視器,看你有沒有騎!
原告:好,沒關係啦!
員警:如果我們看監視器,證明你沒騎,你就可以離開了 !‧‧‧
⒋檔案名稱:三,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分。
(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二錄影畫面)
員警:你叫什麼名字?吳什麼?
原告:甲○○。
員警:你是從哪裡推過來的啊?你車本來放哪裡?從哪裡 推過來?
原告:我先找個電話嘛,可以嗎?
員警:可以,沒關係,你找啊,我等一下問你喔。 原告:(原告電話中)‧‧‧
⒌檔案名稱:四,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分。
(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三錄影畫面)
原告:(原告電話中)去萊爾富買東西啊,然後我被萊爾 富的店員刁難啊,然後因為我摩托車過來這邊,然 後我牽過來,然後就店員聞到我全身酒味,然後你 們,給他調啊,幫忙一下。
員警:(員警與前來支援員警對話)
店員說他,指證他酒駕,我們現在調監視器,如果 看到他騎車,我們就酒測,店員說他看他牽還是騎 ,不知道!
原告:我沒騎啊!
員警:現在我們調監視器,如果你沒騎,我們就還你清白 啊!好不好,要不要等一下!
(另一名員警來電:拿酒測器過去了,監視器有調到,他 騎車過來)
員警:好,你有騎,叫他酒測!那畫面我會留起來啊! (第一分三十九秒〈播放軸上顯示時間,下同〉) 原告:(原告電話中)‧‧‧
員警:(員警與前來支援員警對話)
調監視器,他有喝啊!他有騎車啦!調監視器他有 騎車!
⒍檔案名稱:五,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分。
(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四錄影畫面)
原告:(原告電話中)那是萊爾富的店員報警。 然後他叫警察來,警察調監視器。
員警:(員警與前來支援員警對話)
我們調監視器,他有騎,我們現在對他實施酒測。 員警:來,快過來了啦,快一刻了啦!過來!來、來、來 ,過來!來啦!
監視器留下來,畫面留下來!
(第五十五秒)
員警:現在告訴你權利!現在是兩點三十七分,你要不要 測!你要不要測!我宣告三次喔!你不測,就拒測 喔!
你要不要測!(員警以其手錶時間,告知原告並詢 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,見本院卷第八十四頁擷取畫 面二十三)
員警:零點一五到零點二四是行政罰而已!零點二五以上 是送法院,公共危險罪!那我現在告知你權利,你 要不要測?
現在是兩點三十七分喔!我宣告三次喔!你要不要 ?
你考慮一下!
拒測就是罰九萬啦!罰九萬,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 取喔!
原告:嗯(原告並點頭表示知悉)。
員警:然後零點二五以上就是公共危險罪,要去法院,你 現在要不要測,給你考慮!現在兩點三十七分,四 十分,宣告第一次!你要不要測?
原告:你現在在強制我嗎?
員警:對啊,我現在在實施酒測啊!我現在實施酒測,我 調監視器,證明你有騎啊!
原告:能不能容許我接個電話,行或不行而已! ⒎檔案名稱:六,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分。
(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五錄影畫面)
(員警填寫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,見 本院卷第八十四頁擷取畫面二十四)
(第十六秒)
原告:我是沒喝多少,我喝三罐而已啦!
員警:來,現在四十分喔,你要不要測?
原告:測啊!
員警:OK,來吧!
原告:沒有水啊!我剛喝,總要休息吧!
員警:你已經滿十五分鐘了啊!我們剛調監視器是兩點十 分騎的啊!我現在提供給你水!
原告:等一下,我先問清楚嘛!我可以先問清楚嗎?你不 要一直強迫我!
員警:你這樣子的話,你消極不配合,我們就拒測喔! 原告:我沒有說我不配合喔!
員警:你要不要測?
原告:我測啊!
(第一分四十三秒)
員警:我現在過來告知你權利嘛!你現在過來嘛! 飲酒結束已滿十五分鐘,一個是飲酒結束未滿十五 分鐘,我們會提供礦泉水給你,你已經滿十五分鐘 ,我還是提供礦泉水給你!
原告:我哪裡滿十。
⒏檔案名稱:七,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分。
(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六錄影畫面)
員警:我們調監視器是你兩點十分騎,那現在兩點三十七
分喔!已經二十分鐘啦!但是我還是提供給你水啊 !先生,你要不要測?我再提供你,要不要測,水 給你!
原告:法規是這樣子嗎?我再看一次,好不好! 員警:這是酒測確認單啦!
無論你現在,已滿十五分鐘,我們是不提供給你水 的!
原告:我自己看、我自己看!
員警:但未滿十五分鐘,我們會提供給你礦泉水,但無論 你未滿還是已滿,我都提供給你礦泉水!
原告:一瓶嗎?
員警:一瓶!
原告:整瓶?
員警:看你要漱口還是那個喔!
(第二十九秒,員警提供礦泉水給原告,原告並飲用該瓶 礦泉水,見本院卷第八十五頁擷取畫面二十五至二十六) 員警:這邊確認無誤幫我簽個名吧!我已經告知你權利喔 !你要不要幫我簽個名!
原告:好、好、好,可以、可以!我很配合喔! 員警:我沒有說你不配合啊!你幫我簽個名,受稽查人那 裡!
(第五十七秒,原告在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 確認單上簽名,見本院卷第八十五頁擷取畫面二十七) 員警:好,OK,來吧!我建議你不要喝下去啦! 吐掉就可以了!
(第一分四十三秒,原告以該瓶礦泉水漱口,見本院卷第 八十五頁擷取畫面二十八至二十九)
員警:有測過嗎?
原告:嗯(原告並點頭表示曾接受酒測)。
員警:全新的,你自己開啦!自己開、自己開! (第一分五十六秒,員警將全新未拆封之吹嘴交予原告自 行拆封,見本院卷第八十五頁擷取畫面三十)
⒐檔案名稱:八,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分。
(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名稱七錄影畫面)
(第一秒,原告將自行拆封後之吹嘴交予員警,見本院卷 第八十五頁擷取畫面三十一)
員警:好,OK!
我再跟你宣告一次喔!
原告:不用跟我宣告!
員警:你要直接測喔!好!
(第十三秒)
員警:重新跟你告知,零點一八到零點二四,扣車,超過 零點二五就公共危險。
原告:我知道、我知道,這些我知道!
員警:插吹嘴,零點零零喔!你看!都沒有動手腳,零點 零零,我們錄影存證,拍一下,來!預備,開始! (第二十七秒,員警將吹嘴插入酒測器,復於第五十秒, 酒測器歸零,員警並出示予原告查看,並示範吹氣後,開 始對原告實施酒測,見本院卷第八十五頁至第八十六頁擷 取畫面三十二至三十四)
(第五十八秒,原告開始進行酒測,見本院卷第八十六頁 擷取畫面三十五)
員警:來,預備,開始!再來、再來、再來,好,OK! 零點四一啊!
原告:怎麼那麼多!
員警:我現在宣告你權利喔!
你現在觸犯公共危險罪,你可以得要求辯護人,你 可以請求要求調查有利證據,第四,你可以那個無 資力或本刑三年以上,或你有智能障礙,你可以要 求請律師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