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行政),交字,105年度,295號
SLDA,105,交,295,2017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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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5年度交字第295號
原   告 陳健三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,
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
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仕衡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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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