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34號
SLDV,106,重訴,34,2017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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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
原   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 定代理 人 吳東明 
訴 訟代理 人 余更力 
被    告 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葉淑貞 
被    告 葉淑貞 
被    告 張栩睿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嗣經 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郭震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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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