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46號
SLDV,106,訴,46,2017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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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號
原   告 徐有俊
被   告 馬維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5年 12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楊喻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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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