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號
原 告 周志誠
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洪玲即洪玲玉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500,0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