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82號
SLDV,106,補,82,2017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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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82號
原   告 林家君 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國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吟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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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