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號
原 告 蘇明亮
被 告 蔡聰明
蔡聰寶
蔡聰敏
蔡綉綢
蔡綉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608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86,2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