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71號
SLDV,106,補,71,20170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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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71號
原   告 蘇明亮 
被   告 蔡聰明 
      蔡聰寶 
      蔡聰敏 
      蔡綉綢 
      蔡綉美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608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86,2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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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