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號
原 告 古梁阿妹
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東湖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羿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