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53號
SLDV,106,補,53,2017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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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53號
原   告 古梁阿妹
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東湖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羿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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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