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7號
聲 請 人 苗華斌
林立偉
共 同
代 理 人 陳昶安律師
高振格律師
葉維軒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陳睿謙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徵收費 用,非訟事件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;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 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;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 時,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破產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;又按非訟事 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復為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明文規定,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規定補足,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,茲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紀元
附件:
一、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二、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,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價額計算後補足聲請費。
三、相對人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資料。
四、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?若有,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:應載明現有債權人(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)之姓名(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,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)、發生原因(例:進貨、運費、借貸等)、金額、清償或 執行情形(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)及其證明文件;並詳
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、清償期、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。
五、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?若有,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: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(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、應收票據、其他應收款、存出保證金)之姓名(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,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)、金額、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