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號
聲 請 人 林玉玲
林陳美月
林宏偉
丁瑜琴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蔡惠娟破產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
請費,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
定計徵程序費用,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。查本件依
聲請人陳報,相對人蔡惠娟名下係無財產,此節復經本院調閱相
對人蔡惠娟之電子閘門資料屬實,可徵本件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
幣零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胡文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