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6年度,42號
SLDV,106,司催,42,2017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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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42號
聲 請 人 何寶琳即鄭金英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,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 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
三、持有該股票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股票。
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,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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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