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7號
SLDV,106,司促,67,2017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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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淑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壹元,及其中新
  臺幣伍仟零貳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  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
  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
  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
  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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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