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淑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壹元,及其中新
臺幣伍仟零貳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
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
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
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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