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43號
SLDV,106,司促,643,20170120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
代 理 人 陳怡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東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柒拾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;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
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