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601號
SLDV,106,司促,601,2017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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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冠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,及自
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
     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5 年09
     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,375元正,迭經催繳,
     迄未清償。
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。
  釋明文件:追繳函及查欠補單各乙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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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