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
代 理 人 覺淑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周陳辰德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寶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肆佰伍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三.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肆佰伍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三.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
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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