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64號
SLDV,106,司促,564,2017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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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
代 理 人 覺淑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周陳辰德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寶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肆佰伍
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  年利率百分之三.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
 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肆佰伍
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  年利率百分之三.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
 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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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