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531號
SLDV,106,司促,531,2017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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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何芊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
  臺幣捌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第三
  個月(含)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其
  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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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