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鍾世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二.三六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
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零陸拾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二.一二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