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瀅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(期)計付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
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
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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