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433號
SLDV,106,司促,433,2017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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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傅水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一.○四計算之利息,加計之利息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叁
  佰柒拾肆元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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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