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3號
SLDV,106,司促,3,2017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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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齡儀即黃馨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
 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每
  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 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
     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
    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黃齡儀於095年04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
    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
    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
    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
    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三)債務人迄10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,551元整未為
     清償(含消費款22,277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74元整)
    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
    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
     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
     22,277元整自10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
     15%計算之利息,暨以每月2%計算之違約金。
  (四)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,為債務人自
     民國95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96年4月27日止,按信用
     卡約定條款規定,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74元。(五)本
    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   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     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實感德便。
     謹   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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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