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50號
SLDV,106,司促,250,2017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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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余志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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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