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
代 理 人 董紋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威航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即全民航空運輸股份有
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億肆仟壹佰捌拾捌萬伍仟貳
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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