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簡玉蟬即李貴裕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李貴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
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零伍拾叁元,
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一.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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