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宗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宗國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48944 │ │2月26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宗國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一月者(當 │
│ │48944 │ │2月26日起 │ │月)加計違約金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新台幣300元,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二月者(當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)加計違約金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台幣400元,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三月者(當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)加計違約金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台幣500元,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最高以連續三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限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相對人陳宗國民國92年12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
用契約,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
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
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其結帳
日為每月25日,並須於當(次)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
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
14.99計算之利息,逾期一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新臺
幣300元,逾期二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
逾期三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最高以連
續三月為限。
二、相對人陳宗國自民國92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25
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51,235元未按期給付,其中本金
48,944元、利息1,591元、違約金700元。為此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
釋明文件:一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。二、電腦帳單乙份
。三、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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