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1號
SLDV,106,司促,221,2017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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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宗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宗國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48944 │     │2月26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宗國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一月者(當 │
│  │48944 │     │2月26日起  │      │月)加計違約金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新台幣300元,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逾期二月者(當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月)加計違約金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新台幣400元,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逾期三月者(當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月)加計違約金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新台幣500元,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最高以連續三月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為限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相對人陳宗國民國92年12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
    用契約,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
    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
    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其結帳
    日為每月25日,並須於當(次)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
    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
    14.99計算之利息,逾期一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新臺
    幣300元,逾期二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
    逾期三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最高以連
    續三月為限。
  二、相對人陳宗國自民國92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25
    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51,235元未按期給付,其中本金
    48,944元、利息1,591元、違約金700元。為此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
    便。
  釋明文件:一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。二、電腦帳單乙份
  。三、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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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