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12號
SLDV,106,司促,212,201701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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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王曉菁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黃莞筑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李英暉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梁仁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真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昱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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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真達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